(2020年10月22日水利部令第5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标准水文监测材料汇交事情,促进材料使用,充实发扬水文办事百姓经济和社会开展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订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度对水文监测材料实验一致汇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元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元,该当汇交水文监测材料。
水文监测材料是指经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行监测和水文观察所得材料及其整理剖析的效果。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天下水文监测材料汇交的监视办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在国度确定的紧张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办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办理机构),卖力办理范畴内水文监测材料汇交的监视办理,其所属的流域水文机构详细卖力构造实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地区内水文监测材料汇交的监视办理,其所属的省级水文机构详细卖力构造实行。
第四条 下列水文监测材料该当举行汇交:
(一)国度根本水文测站和公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材料;
(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主流控制断面等紧张断面的水文监测材料;
(三)紧张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地区的水文监测材料,以及其他地区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材料;
(四)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材料;
(五)都会防洪排涝、中小河道、山洪灾祸易发区及泥土墒情的水文监测材料;
(六)河流和湖泊水下地形材料,水文观察、水资源评价材料,水文应急监测材料。
第五条 水文监测材料依照材料办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一)流域办理机构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材料,向地点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地方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所属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材料,向地点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
(二)其他部分所属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材料,向地点地地方水文机构汇交,此中位于流域办理机构办理范畴的,向地点地流域水文机构汇交。
省级水文机构该当将本行政地区内汇交的水文监测材料向有关流域水文机构汇交。流域水文机构吸收的水文监测材料归入国度水文数据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与国务院有关部分对水文监测材料汇交有协议的,依照协议归入国度水文数据库。
第六条 流域办理机谈判省级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该当会同有关行业办理部分,创建办理范畴内汇交水文监测材料的单元(以下简称汇交单元)名录,并见告汇交单元汇交水文监测材料的范畴、内容、限期以及吸收汇交材料的水文机构。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创建国度水文数据库,建立国度水文监测材料汇交办理平台,一致订定汇交材料款式等相干技能尺度。
汇交单元该当经过国度水文监测材料汇交办理平台举行汇交。不克不及经过汇交办理平台举行汇交的,经过电子介质材料、纸介质材料等方法举行汇交。
第八条 流域水文机谈判省级水文机构该当对汇交单元的水文监测材料汇交事情举行商业引导。
第九条 汇交单元该当按照水文监测规程标准和材料利用要求,按月份大概按年度汇交水文监测材料。按月份举行汇交的,该当在次月10日前完成。按年度举行汇交的,国度根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材料该当在次年1月尾前完成,其他测站(断面)的水文监测材料该当在次年3月尾前完成。
因水水灾害进攻、水资源办理等必要,对水文监测材料报送偶然效要求的,汇交单元该当依照有关划定报送。
第十条 汇交水文监测材料该当切合水文监测技能标准的要求,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文监测材料清单;
(二)水文监测材料阐明;
(三)初次汇交的,还该当提供水文监测站点底子信息以及沿革状况,底子信息有变革的,提供变革状况。
第十一条 吸收汇交材料的水文机构该当自收到汇交材料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完成汇交材料内容和款式核验,将核验后果见告汇交单元,并向经过核验的汇交单元出具汇交凭据。
第十二条 吸收汇交材料的水文机构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和技能标准要求,妥善存储和保管汇交材料。电子介质材料该当举行备份,并对备份介质举行宁静办理。纸介质材料的存储情况该当切合国度有关划定。
第十三条 水文机构该当依据百姓经济和社会开展必要对水文监测材料举行加工致理构成水文监测效果。
流域水文机构该当将吸收的水文监测材料一致编号,整理构成汇交材料目次,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分按年度予以发布。
国度根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材料该当依法公然。
汇交单元有权利用有关水文监测材料。其他单元和团体利用水文监测材料的,依照有关材料利用办理的划定实行。水文监测材料利用时该当注明材料泉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流域办理机构该当增强对水文监测材料汇友爱况的监视反省,对违背水文监测材料汇交有关划定的举动依法实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丧失、破坏、伪造水文监测材料,大概私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划定追查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 汇交单元该当依照划定的工夫汇交水文监测材料。未依照划定工夫汇交,大概汇交的水文监测材料未经过核验的,该当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视为不汇交水文监测材料。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的划定追查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材料属于国度机密的,对其密级确实定、变动、解密,以及对材料的汇交、通报、存储、利用和办理,按照国度失密执法法例的划定实行。
第十八条 流域办理机谈判省级人民当局水行政主管部分可以依据本措施订定详细划定。
本措施实行前尚未汇交的水文监测材料,参照本措施划定举行汇交。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相干链接:《水文监测材料汇交办理措施》解读